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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厅设计​规范饮食修建设计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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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厅设计规范饮食修建设计规范
 
第3.2.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契合下列规则:
一、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该低于2.60m;设空调者不该低于2.40m;
二、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该低于3.00m;
三、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******处不该低于2.40m。
第3.2.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安置时,桌边到桌边(或墙面)的净
距应契合下列规则:
一、仅就餐者通行时,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该小于1.35m;桌边到内墙面的
净距不该小于0.90m;
二、有服务员通行时,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该小于1.80m;桌边到内墙面的
净距不该小于1.35m;
三、有小车通行时,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该小于2.10m;
四、餐桌选用别的型式和安置方式时,可参照前款规则并依据实际需要断定。
第3.2.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、通风应良好。天然采光时,窗洞口面积不
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/6。自然通风时,通风开口面积不该小于该厅地面面
积的1/16。
第3.2.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、易清洗的材
料,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。
第3.2.5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,售饭口的间隔不
宜小于1.10m,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.50m,并应选用润滑、不渗水和易
清洗的资料,且不能留有沟槽。
第3.2.6条 就餐者公用有些包括门厅、过厅、休息室、洗手间、厕所、收
款处、饭票出售处、小卖及外卖窗口等,除按第3.2.7条规则设置外,其他
均按实际需要设置。
第3.2.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备和厕所应契合下列规则:
一、一、二级饭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,三级饭馆应设专用厕所,厕
所应男女分设。三级饭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;一、二级食
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;  二、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契合表3.2.7的规则:
三、厕所方位应荫蔽,其前室进口不该接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;
四、厕所应选用水冲式。一切水龙头不宜选用手动式开关。  第3.2.8条 外卖货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,不该搅扰就餐者通行,距人行道宜有恰当间隔,并应有遮雨、防尘、防蝇等设备。外卖货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,不宜阻碍就餐者通行。

文章来自:成都餐厅设计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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